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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館閒聊] 對最近很夯的"個資法"整理了一些看法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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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29 21:08:20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atm7082 於 2010-4-29 21:11 編輯

基本上個資法大多數人並不太會注意這個法條,甚至是可以說不知道,直到最近媒體的報導才有了個人資料這個認知! 我想這也就是因為為什麼,台灣的先前詐騙集團盛行的原因之一,在台灣,能夠很輕易的得到某人的出生年月日住址甚至他的其他資料,並以此讓被害人深信加害人的話為真!! 可是大家都卻忽略了個資法有保障人民的個人資料,而只傻傻地認為詐騙集團一直騙人,補習班`某公司行號,某銷售員...諸如此類的不明人士的來電,聰明的人會把這些電話掛掉,然而輕忽的人卻因此掉落他人陷阱,最後形成了一個普遍意識,只要不要被騙就好了!! 那為什麼卻沒有想到,倒底是誰把我的個人資料公開ˋ出售ˋ洩漏給別人了呢?  這是個值得大家注意的問題
依照個資法第18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
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四、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五、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第27條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二項損害賠償總額,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計算。但能證明其所受之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不在此限。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應對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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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下:比如說你今天接到一個不認識的電話09XXXXXX 來電來找你,電話那端傳來甜美的聲音問你要不要參加某某補習班,批哩啪啦講了一堆,說有什麼一堆優惠等等諸如此類的對話,通常好心的男生都會聽一下再左右為難的掛掉,而你可能會想為何補習班會有我的電話?  這時問題就來了:這個某某補習班的電話招生的行為,在你確認你的資料沒有給任何補習班的情況下,某補習班就已經違反個資法第18條,然後處罰規定就是27條,處新台幣2萬至10萬元  所以結論是,如果那個補習班一直糾纏不放,三天兩頭就來個電話,你可以用個資法來為反擊他,告訴他  他們用違法的方式取得你的資料又來煩你如果他再打來,就要他好看,天上掉下來的2萬塊就來了    此案例可套用任何不法取得你的個人資料的不明來電人士,甚至是團體案例,如整個班級的個資電話被限不明人士洩漏給補習班(天上掉下來的$會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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