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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館閒聊] 對最近很夯的"個資法"整理了一些看法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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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26 15:24:52 |顯示全部樓層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HauntingEcho 於 2010-4-26 15:36 編輯

何謂個資法?
其實它的全名最早叫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

立法目的與精神
目前台灣對於隱私的保護已有基本保障,但針對涉及個人高度機密之金融資訊隱私權之保護不夠周詳,是故訂立個資法補足.

大家應該有過經驗,無論是單純開戶,申請信用卡,申請代扣代繳等,一旦開始與金融機構有交易關係,相關的宣傳,促銷,理財方案之推廣訊息就源源不絕而來,
金融機構對客戶資料之使用與交叉應用應為目前對個人隱私侵犯最嚴重的行業之一,然客戶個人與金融機構相關之財務,帳務資訊又多為高度重要資訊,
因此,對金融機構蒐集,分析,傳遞客戶之金融資訊,宜有較一般資訊更嚴格的規範才是.
而我國目前對金融資訊之機構性規範,則主要是依1.金融控股公司法相關規定 2.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自律規範之規定
上述自律規範配合我國個資法之規定,金融機構於獲得消費者書面同意後,方得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個人資料,且客戶得隨時禁止金融機構為上述之利用.

看似德政的立法為何後來會演變至新聞媒體所報導的樣子,為何新的個資法修正後會完全侵害第六權,所謂的媒體權?
原因是行政院院會於民國94年9月8日通過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原"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隨即送請立法院審議.
該草案擴大了個人資料保護之適用範圍,由目前之公務機關擴及至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並且不再以電腦處理個人之個人資料為限.
且此次修正對個人資料之保護採取依個人資訊種類不同加以區分之混合模式,區分所謂一般資料與特種資料而異其規範.
特種資料包含: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以及犯罪前科等五種資料,而上開特種資料原則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而關於金融機構的規範則以不得以概括方式取得其同意,而須獲客戶單獨之書面同意,此為這次對金融機構的修法重點,
若完成修正後應可降低目前客戶資料於行銷行為上的濫用.
最後,關於個人隱私部分,如前所述,其實目前已有相當的法規做為規範,而對於個資法是否真的箝制新聞自由,是否過份保護當事人隱私
可能要等到法律正式頒布後才能得知...

以上言論完全不代表本論壇立場...只是個人感想整理
另外,近台灣民權高漲...很多人動不動把依法行政,釋憲,公投掛在嘴邊...有空來發一篇類似的文章好了

                                                                                            以上參考書目:梁宇賢-票據法
                                                                                                             王文宇,林育廷-票據法與支付工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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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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