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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最近很夯的"個資法"整理了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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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untingEcho
時間:
2010-4-26 15:24:52
標題:
對最近很夯的"個資法"整理了一些看法
本帖最後由 HauntingEcho 於 2010-4-26 15:36 編輯
何謂個資法?
其實它的全名最早叫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
立法目的與精神
目前台灣對於隱私的保護已有基本保障,但針對涉及個人高度機密之金融資訊隱私權之保護不夠周詳,是故訂立個資法補足.
大家應該有過經驗,無論是單純開戶,申請信用卡,申請代扣代繳等,一旦開始與金融機構有交易關係,相關的宣傳,促銷,理財方案之推廣訊息就源源不絕而來,
金融機構對客戶資料之使用與交叉應用應為目前對個人隱私侵犯最嚴重的行業之一,然客戶個人與金融機構相關之財務,帳務資訊又多為高度重要資訊,
因此,對金融機構蒐集,分析,傳遞客戶之金融資訊,宜有較一般資訊更嚴格的規範才是.
而我國目前對金融資訊之機構性規範,則主要是依1.金融控股公司法相關規定 2.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自律規範之規定
上述自律規範配合我國個資法之規定,金融機構於獲得消費者書面同意後,方得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個人資料,且客戶得隨時禁止金融機構為上述之利用.
看似德政的立法為何後來會演變至新聞媒體所報導的樣子,為何新的個資法修正後會完全侵害第六權,所謂的媒體權?
原因是行政院院會於民國94年9月8日通過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原"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隨即送請立法院審議.
該草案擴大了個人資料保護之適用範圍,由目前之公務機關擴及至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並且不再以電腦處理個人之個人資料為限.
且此次修正對個人資料之保護採取依個人資訊種類不同加以區分之混合模式,區分所謂一般資料與特種資料而異其規範.
特種資料包含: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以及犯罪前科等五種資料,而上開特種資料原則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而關於金融機構的規範則以不得以概括方式取得其同意,而須獲客戶單獨之書面同意,此為這次對金融機構的修法重點,
若完成修正後應可降低目前客戶資料於行銷行為上的濫用.
最後,關於個人隱私部分,如前所述,其實目前已有相當的法規做為規範,而對於個資法是否真的箝制新聞自由,是否過份保護當事人隱私
可能要等到法律正式頒布後才能得知...
以上言論完全不代表本論壇立場...只是個人感想整理
另外,近台灣民權高漲...很多人動不動把依法行政,釋憲,公投掛在嘴邊...有空來發一篇類似的文章好了
以上參考書目:梁宇賢-票據法
王文宇,林育廷-票據法與支付工具規範
作者:
雅子
時間:
2010-4-27 01:09:24
可憐的宅宅哦~寫了一小時,來給你打氣!
本來想回的,但怕我認錯人><",忘了問企鵝(要確認你是宅宅),
法律!好沈重,但又粉重要,你跟拉奇都法律系的,對吧~((m群有時都會偷偷瞄,嘿嘿!
前幾天在吃宵夜時,跟企鵝有看到一個介紹法律的電視劇,
就是什麼xx武的主持,之前也有看過,
演的粉誇張+搞笑,所以印象粉深刻!
好,我先認真看一篇你寫的((之前都大概跳著看,怕睡著,所以....
關於個資法,前幾天中午在吃飯時,也有看到某台在談論這部份,
以下,是我綜合起來的見解,
既然都有了個人隱私....等等的法律,
為什麼還要一個更限制的個資法哩?
就像我們po了某人的文或圖,都要先問過本人才可以轉載嗎?
想到這,我有個問題,如果那文章符合了
"本 著作 係採用創用 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3.0 台灣 授權條款授權."
那個資法怎麼算哩?好奇@@
我覺得一般的道德規範是真的要有,但太限制,又讓人覺得跳不出那個框框!
嘿嘿,胡亂說了一通,專業人士別太介意一般小市民啊><
作者:
atm7082
時間:
2010-4-29 21:08:20
本帖最後由 atm7082 於 2010-4-29 21:11 編輯
基本上個資法大多數人並不太會注意這個法條,甚至是可以說不知道,直到最近媒體的報導才有了個人資料這個認知! 我想這也就是因為為什麼,台灣的先前詐騙集團盛行的原因之一,在台灣,能夠很輕易的得到某人的出生年月日住址甚至他的其他資料,並以此讓被害人深信加害人的話為真!! 可是大家都卻忽略了個資法有保障人民的個人資料,而只傻傻地認為詐騙集團一直騙人,補習班`某公司行號,某銷售員...諸如此類的不明人士的來電,聰明的人會把這些電話掛掉,然而輕忽的人卻因此掉落他人陷阱,最後形成了一個普遍意識,只要不要被騙就好了!! 那為什麼卻沒有想到,倒底是誰把我的個人資料公開ˋ出售ˋ洩漏給別人了呢? 這是個值得大家注意的問題
依照個資法第18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
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四、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五、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第27條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二項損害賠償總額,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計算。但能證明其所受之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不在此限。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應對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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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下:比如說你今天接到一個不認識的電話09XXXXXX 來電來找你,電話那端傳來甜美的聲音問你要不要參加某某補習班,批哩啪啦講了一堆,說有什麼一堆優惠等等諸如此類的對話,通常好心的男生都會聽一下再左右為難的掛掉,而你可能會想為何補習班會有我的電話? 這時問題就來了:這個某某補習班的電話招生的行為,在你確認你的資料沒有給任何補習班的情況下,某補習班就已經違反個資法第18條,然後處罰規定就是27條,處新台幣2萬至10萬元 所以結論是,如果那個補習班一直糾纏不放,三天兩頭就來個電話,你可以用個資法來為反擊他,告訴他 他們用違法的方式取得你的資料又來煩你如果他再打來,就要他好看,天上掉下來的2萬塊就來了
此案例可套用任何不法取得你的個人資料的不明來電人士,甚至是團體案例,如整個班級的個資電話被限不明人士洩漏給補習班(天上掉下來的$會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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